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营业执照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 (1)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以下①、②任意一项资质): 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以下①、②、③任意一项资质) ①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3.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企业人员,并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 4.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以承接本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并签定和递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5.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代理人时,还需提供各成员共同授权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以评审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